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经院长办公会决定,由学院拨付专项资金,为学院编制外人员(包括公寓辅导员)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额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公务员补助)。 学院人事处通过前期测算、核定缴费基数、调转养老保险关系等筹备工作,于5月26日在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增员成功,基本医疗保险与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实施此项工作,体现了院领导对我院教职工应享受待遇的关心与重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我院收入分配机制,对我院分配制度改革和健全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尚久悦 录 入:纪姿含 |